延長產假不如考慮延長男性陪產假

6月21日,人民日報刊發(fā)《完善生育休假與生育保險制度》,引發(fā)關注。這篇文章的作者是國務院發(fā)展研究中心社會發(fā)展研究部研究員張冰子。
文章表示,當前,產假和生育保險制度還需進一步完善,作者提出“將延長期產假的生育津貼納入生育保險待遇”“延長帶薪父親陪產假”“盡快落實父母育兒假制度”等五項建議。建議在如下幾個方面積極探索對生育休假與生育保險制度的改革:
二,延長帶薪父親陪產假。目前不少地區(qū)的父親陪產假僅為7天,對于父親參與育兒的鼓勵作用有限,參保男職工的獲得感不足。建議將其延長到至少1個月,同時父親陪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也應由生育保險支付。
三,由生育保險基金對用人單位進行補貼。生育休假還會給用人單位帶來除工資外的其他成本,如支付其他員工的加班工資等,應考慮適度補貼用人單位的相關成本,補貼的水平應與根據(jù)享受生育津貼員工的數(shù)量掛鉤。
四,逐步將靈活就業(yè)人員納入生育保險參保范圍。考慮到我國青年人口中靈活就業(yè)比重上升,其收入的不穩(wěn)定性也較高,將其納入生育保險的覆蓋范圍十分必要。生育保險與醫(yī)療保險合并實施也提供了有利契機,應完善保險制度設計,將靈活就業(yè)人員納入生育保險覆蓋范圍。
五,應盡快落實父母育兒假制度。父母育兒假應主要定位于滿足年幼兒童的臨時性照料需求,建議對于有6歲以下的兒童的家庭,父母雙方每年根據(jù)孩子數(shù)量可分別享受一定的帶薪假期,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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寧夏:每年給予夫妻雙方各10天共同育兒假
2019年11月起實施的《寧夏回族自治區(qū)婦女權益保障條例》中提出,鼓勵用人單位對符合法律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生育子女的夫妻,在子女0至3周歲期間,每年給予夫妻雙方各10天共同育兒假。
福建:每年給予夫妻雙方各10天共同育兒假
福建相關政策也明確,生育子女的夫妻,在子女三周歲以下期間,每年給予夫妻雙方各10天育兒假。
遼寧:每年給予夫妻雙方各10日育兒假
2020年8月正式公布的《遼寧省女職工權益保護辦法(草案)》亦指出,女職工10人以上的用人單位,可以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;鼓勵用人單位對依法生育的夫妻,在子女3周歲以下期間,每年給予夫妻雙方各10日育兒假。此外,用人單位應當根據(jù)女職工需要,結合本單位實際,設置女職工衛(wèi)生室、孕婦休息室、哺乳室等設施;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提供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。